为进一步提升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实现“数据多跑路,群众少跑腿”的目标,我院积极落实并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,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。
接下来,跟随小编的脚步,一起了解省内互认政策!
互认项目
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63项(新增20项)。
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涵盖9大类(新增4项,完善名称2项)。
互认范围
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实行结果互认:
1. 全省二级医疗机构之间;
2. 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之间;
3. 全省二级与三级医疗机构之间;
4. 全省城市医疗集团、县域医共体、专科联盟内部;
5. 全省三甲医院与省外三甲医院之间。
互认原则
医疗机构应遵循“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,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,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,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,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”的原则,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。
温馨提示
1. 就诊时,请主动告知接诊医师您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情况,并提供相关报告和影像资料。
2. 对于未予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,医师会向您详细解释原因,并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。
3. 若您对互认工作有任何疑问或建议,欢迎拨打我院监督电话。
中心监督电话:0851-86777927
0851-86753126
附: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



